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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003民初2843号

原告肖新兵、刘小娟与被告李家福、廖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新兵;刘小娟;李家福;廖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003民初2843号

原告:肖新兵,男,汉族。

原告:刘小娟,女,汉族。

被告:李家福,男,汉族。

被告:廖赓,男,汉族。 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受理原告肖新兵、刘小娟与被告李家福、廖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新兵、刘小娟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肖新兵、刘小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新兵、刘小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2.80元,减半收取281.40元,由原告原告肖新兵、刘小娟负担。

审判员  姚秋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曾伟

书记员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