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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2财保2号

孟兆涛、董福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孟兆涛;董福桂;范小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22财保2号

申请人:孟兆涛,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

申请人:董福桂,女,汉族,1978年5月7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

申请人:范小勇,男,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申请人孟兆涛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福桂驾驶的鲁E×××**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福桂驾驶的鲁E×××**小型轿车一辆,由东营市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看管。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雷玉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姜丙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