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财保24号
申请人:李乾超,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
申请人:杜凤银,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李乾超因与被申请人杜凤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杜凤银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3×单元×室房产×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杜凤银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楼××单元××室房产××套。 案件申请费390元,由李乾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晓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