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4民初115-1号 申请人杨亭先,男,回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临南镇广旺村**。委托代理人王兆胜,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勇元,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iv> 被申请人于维升,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申请人范振龙,男,汉族,1990年2月12日出生,住临邑县。 原告杨亭先与被告张勇元、于维升、范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勇元、于维升、范振龙110000元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 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勇元、于维升、范振龙110000元等额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杨保峰、马修娟名下的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屋。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樊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