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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刑更36号

李新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新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刑更36号罪犯李新乐,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正定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冀0123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8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新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考核表扬奖励3次。已履行生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同意该意见)。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新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杨景彬

审判员 安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