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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139号

曾睿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睿;刘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7民初10139号

原告:曾睿,女,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东,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刚,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原告曾睿与被告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曾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刘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明向曾睿归还借款2万元,并以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4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8日,刘明以定制家居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曾睿借款2万元,定于半年内归还。但刘明至今未向曾睿归还借款。 刘明未作答辩。 曾睿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刘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曾睿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曾睿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刘明向曾睿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刘明至今尚欠曾睿借款本金2万元未归还,故,曾睿主张刘明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曾睿借款本金2万元; 二、被告刘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睿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8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奕

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

人民陪审员  陈平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