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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行初13号

李如与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李如;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京0117行初13号原告李如,男,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法定代表人宋小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运来,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李如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建通知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如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白雪英

审判员  王富菊

审判员  何雨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经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