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京0117行初13号原告李如,男,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法定代表人宋小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运来,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李如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建通知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如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白雪英
审判员 王富菊
审判员 何雨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经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