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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82行初105号

孙文金与新泰市公安局石莱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当事人
孙文金;新泰市公安局石莱派出所;徐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982行初105号 原告孙文金,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公安局石莱派出所。 住所地:新泰市石莱镇十字路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侯振存,该所所长。 负责人鲍怀录,该所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葛宝春,该所民警。 第三人徐杰,女,195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金诉被告新泰市公安局石莱派出所、第三人徐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文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天民

人民陪审员  路克明

人民陪审员  翟传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