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982行初105号 原告孙文金,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公安局石莱派出所。 住所地:新泰市石莱镇十字路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侯振存,该所所长。 负责人鲍怀录,该所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葛宝春,该所民警。 第三人徐杰,女,195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金诉被告新泰市公安局石莱派出所、第三人徐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文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天民
人民陪审员 路克明
人民陪审员 翟传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