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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03执2598号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杰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杰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03执2598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被

申请人:黄杰芬,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申请执行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杰芬追偿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杰芬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1742.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杰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书。案件承办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黄杰芬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杰芬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案件承办人已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黄杰芬的有效财产线索。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杰芬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杰芬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2018)鲁0203执2598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并已在执行会商笔录中签字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晓菲

审 判 员  王玉华

代理

审判员  郑 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邹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