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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290号之一

德州科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杨秉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德州科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杨秉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科辉太阳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秉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杨秉千在神池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60%的股权。现因执行依据已被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秉千在神池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60%股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振明

人民陪审员  张全利

人民陪审员  赵卫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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