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9民初652号
原告:胡发青,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雨坛乡双丰村农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豪富华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
法定代表人:贾秀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发青与被告北京豪富华昌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胡发青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发青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 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