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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613号

崔玉兵与沈锴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玉兵;沈锴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613号

原告:崔玉兵,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沈锴锋,男,199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崔玉兵与被告沈锴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崔玉兵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玉兵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唐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沈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