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613号
原告:崔玉兵,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沈锴锋,男,199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崔玉兵与被告沈锴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崔玉兵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玉兵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唐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沈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