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3财保970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吴菊英,女,汉族,1929年10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身份证号码:3601031929********。
被
申请人:蔡富儿,男,汉族,1960年5月26日生,住南昌市,住南昌市西湖区v>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菊英与被申请人蔡富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赣0103财保97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蔡富儿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南昌广汇支行银行账户(账号:15×××09)存款308700元(实际冻结6120.1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昌西湖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2×××48_156_1)存款308700元(实际冻结2464.84元),并查封了被申请人蔡富儿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兰宫路1099号(恒泰花苑)14栋1单元1001室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吴菊英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吴菊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蔡富儿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南昌广汇支行银行账户(账号:15×××09)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西湖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2×××48_156_1)的冻结。 二、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蔡富儿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兰宫路1099号(恒泰花苑)14栋1单元1001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