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305执1315号
被执行人:刘亚平,住桂林市。
被执行人:刘丽,住桂林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亚平、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5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亚平、刘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存款,该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5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桂林佳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刘亚平、刘丽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5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