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11民初110号
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大街×××号×××大厦×座×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安文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云、祝丽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武,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
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志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丹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