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11执45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朱泗翔,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毛洪五,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管丁梅,女,1977年5月4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管守锋,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秦克娟,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张永超,男,1982年5月8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管守巧,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洪五、管丁梅、管守锋、秦克娟、张永超、管守巧追偿权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8)苏1311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标的105211元,执行到位3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
一、被执行人张永超于2019年1月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000元(已给付),自2019年2月起至2019年6月止于每月的28日前偿还15000元;
二、如被执行人张永超按照以上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以105000元结案,如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恢复对原判决书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8)苏1311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晓亮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