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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执2551号

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执25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 被执行人陈建廷,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吴雪燕,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言志光,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廷、吴雪燕、言志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121民特843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建廷、吴雪燕、言志光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廷、吴雪燕、言志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于2018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建廷、吴雪燕、言志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陈建廷、吴雪燕、言志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及依职权到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陈建廷的微信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已于2019年1月4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10442.81元。被执行人言志光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香榭苑18幢803室房产及其持有的2220股奥瑞德股票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吴雪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林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舒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