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刑终1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吴水花,女,194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诉讼代理人张乘胜,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原审自诉人吴水花因诉张某犯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8)赣0403刑初61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查认为,原审自诉人吴水花要求追究张春风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没有提交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缺乏罪证,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原审自诉人吴水花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水花与张某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关系,其财产权利受侵害系其与张某之间因共有关系引发的纠纷所致,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在上诉人吴水花与张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上诉人吴水花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存在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缺乏罪证,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报刚
审判员 夏 亮
审判员 吴 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潘丹
书记员殷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