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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恢10号

刘孝敏、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孝敏;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刘孝敏,女,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04133C。

法定代表人:林苏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孝敏申请执行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孝敏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303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占阳

审判员  黄耀阳

审判员  詹 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灼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