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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81执3087号之七

高跃兵、王俊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跃兵;王俊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308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高跃兵,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王俊杰,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跃兵与被执行人王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俊杰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俊杰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魏金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