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21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吴登荣,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吴登荣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执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益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赖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