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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1执47号

吴登荣、陈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登荣;陈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21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吴登荣,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吴登荣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执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益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赖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