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104执3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中路。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执行人:兰州某某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颜家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甘肃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某某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甘0104民初16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兰州某某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货款人民币57030元、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2030元,于2018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6.7元,由兰州某某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18年10月15日前向甘肃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义务人兰州某某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某某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3882.7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63882.7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岗
审判员 田 明
审判员 崔振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月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