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4民初163号
原告:周水升,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告:赵伟,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原告周水升与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水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水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利率按年6%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赵伟分四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四份。后经多次催要未果。被告赵伟没有出庭,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6日,被告赵伟向原告周水升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周水升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赵伟2010年12月6日。2011年1月24日,被告赵伟向原告周水升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周水升现金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人赵伟2011.1.24日。2011年3月5日,被告赵伟向原告周水升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周水升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赵伟2011年3月5号。2011年4月16日,被告赵伟向原告周水升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周水升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赵伟2011年4.16日。因赵伟未有返还借款,周水升遂诉诸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水升要求被告赵伟返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日内返还原告周水升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赵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员 陈河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史梦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