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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刑更348号

任孟坤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任孟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刑更348号罪犯任孟坤,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豫0822刑初18号判决,以被告人任孟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止。罪犯任孟坤于2018年4月27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提出对罪犯任孟坤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任孟坤于2017年9月份期间伙同他人驾车窜至博爱县磨头镇蔡庄村等地点,盗窃电动车电瓶12次,共计价值7226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任孟坤主动缴纳罚金7000元,退交违法所得2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孟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任孟坤减刑,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孟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孟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利

审判员  韩永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