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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民辖终1号

赵磊、李利等与赵磊、李利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磊;李利;朱剑良;张桂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磊。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利。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剑良。

原审

第三人:张桂群。

上诉人赵磊、李利因与被上诉人朱剑良、原审第三人张桂群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70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朱剑良起诉要求赵磊、李利支付所欠货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朱剑良所在地在宜兴市,故该院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朱剑良向该院起诉,该院有权对本案纠纷管辖。综上,赵磊、李利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磊、李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赵磊、李利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赵磊、李利只是购买了其他人抵付给朱剑良在蒙城县的商铺,在履行房屋买卖过程中赵磊、李利尚欠部分房款,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接收货币一方朱剑良所在地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赵磊、李利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富建文

审判员  孙 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