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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02民初217号

严辉、周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辉;周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02民初217号

申请人:严辉,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可雨,宣城市宣州区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芳,宣城市宣州区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周大伟,男,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申请人严辉与被申请人周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严辉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周大伟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大伟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卫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方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