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02民初217号
申请人:严辉,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可雨,宣城市宣州区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芳,宣城市宣州区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周大伟,男,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申请人严辉与被申请人周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严辉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周大伟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大伟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卫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方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