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124号
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东环路西石油小铁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689273278R。
法定代表人:张之信,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县青崇路自来水公司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106785088N。
法定代表人:王殿君,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以车牌号冀J×××**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权。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青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德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潘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