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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2民初7010号

方战国与赵玉霞、王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战国;赵玉霞;王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82民初7010号

原告:方战国,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玉霞,女,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王红军,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方战国与被告王红军、赵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0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战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红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玉霞于2018年11月2日死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战国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19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是亲戚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为向搅拌站供应石子需要借款,分几次从原告处借款,均出具有借款手续。至2017年8月18日,被告赵玉霞及王红军跟原告算账,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到条,借款金额为15万元,月息3分。后二被告分文未付。被告王红军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王红军、赵玉霞是亲戚关系,被告王红军和赵玉霞系夫妻关系。被告王红军、赵玉霞因为供应石子需要借款,于2015年11月18日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2015年9月16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7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7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7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以上均有王红军和赵玉霞出具的借条。至2017年8月18日,赵玉霞跟原告算账,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到条,注明借款金额为15万元,期限为12个月,月息3分。到期后二被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王红军和赵玉霞在共同经营过程中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确认,因赵玉霞死亡,原告方战国要求被告王红军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战国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9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被告王红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