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民初67号
原告:李丽,女,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李献杰,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李丽与被告李献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李丽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丽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丽负担。
审判员 刘利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蔡 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