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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2执4号之七

张桂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桂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执4号之七

被执行人:张桂君,住禹城市。 关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桂君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55.01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桂君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如冰

审判员  刘祥涛

审判员  姚 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兴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