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9560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主要
负责人:米晋湘,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兴,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镔,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小飞.
被告:屈英荣.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张小飞、屈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已没有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7元,财产保全费3004元,合计738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郭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展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