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82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杨成,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廖俊福,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刘开翠,女,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杨成与廖俊福、刘开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俊福、刘开翠的银行存款10,0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廖传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唐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