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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2执恢14号

杨成与廖俊福、刘开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成;廖俊福;刘开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82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杨成,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廖俊福,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刘开翠,女,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杨成与廖俊福、刘开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俊福、刘开翠的银行存款10,0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廖传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唐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