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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703执1065号

申请执行人张培博与被执行人锦州天兴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培博;锦州天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703执1065号

申请执行人:张培博,男,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公务员,现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锦州天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和平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韩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博与被执行人锦州天兴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培博与被执行人锦州天兴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703执10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佰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泽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