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 负责人傅林。 被执行人金非易,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杨有福,男,1948年8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叶小妹,女,1952年3月3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民初4735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金非易、杨有福、叶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金非易、杨有福、叶小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非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杨有福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路××大厦××幢××室的不动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字第0××9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郑 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 记员 陈豪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