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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4执保17号

杨佐民、崔龙龙、麻丽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佐民;崔龙龙;麻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4执保17号

申请人:杨佐民,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

申请人:崔龙龙,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

申请人:麻丽娜,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杨佐民诉被申请人崔龙龙、麻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杨佐民的保全申请,作出了(2019)鲁1524民初223号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龙龙、麻丽娜的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学禄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付茂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