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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执259号之三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维;丁锦凡;晋方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2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6DJB9G13。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沁永,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浩,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陈维,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丁锦凡,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晋方银,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维、丁锦凡、晋方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确认,截止到2018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为:借款本金550万元、一般债务利息176.414453万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89.99375万元、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2.63905万元、评估费4.5万元,合计823.577253万元。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晋方银银行存款4.347万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时对被执行人陈维、晋方银分别拥有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南路18号华飞星苑附3号201商铺、101商铺进行变卖,其中抵押物101商铺变现599.20398万元;非抵押物201商铺变现207.48582万元,合计806.6898万元。2018年12月24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致函本院,请求对被执行人陈维的201商铺变现款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维对此无异议。本院遂于同月28日就被执行人陈维的201商铺变现款如何分配召开执行听证会,通过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该款受偿66.39546万元。本院将该66.39546万元与101商铺变现款599.20398万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后,共计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669.94644万元。与双方确认的金额823.577253万元相抵减,申请执行人尚有153.630813万元债权未实现。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5号】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2执25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有明

代理

审判员  李令涛

代理

审判员  黄尧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