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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84民初26号

赵合刚与马玉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合刚;马玉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84民初26号

原告:赵合刚,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马玉庄,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原告赵合刚与被告马玉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赵合刚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合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合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合刚负担。

审判员  侯乐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