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84民初26号
原告:赵合刚,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马玉庄,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原告赵合刚与被告马玉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赵合刚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合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合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合刚负担。
审判员 侯乐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