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802民初20号

陈列锋与龙岩市美宇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列锋;龙岩市美宇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20号

原告:陈列锋,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芳,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龙岩市美宇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黄兵,董事长。 原告陈列锋与被告龙岩市美宇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陈列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列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书娴(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