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20号
原告:陈列锋,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芳,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龙岩市美宇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黄兵,董事长。 原告陈列锋与被告龙岩市美宇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陈列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列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书娴(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