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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4执恢1号

许华良、武汉市执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许华良;武汉市执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程学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4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许华良,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吴艳春,女,1949年2月15日出生,系许华良之母。被执行人武汉市执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大奓公路。法定代表人肖晶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佳蕾,女,1994年1月2日出生,职员,住武汉市洪山区,第三人程学波,男,1979年7月3日出生,系肖晶晶之夫,住武汉市江夏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许华良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执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医疗保险纠纷一案,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的蔡劳人仲裁字[2017]第13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华良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立案执行后,此案于2018年8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许华良申请复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执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2019年1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武汉市执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许华良经济补偿金207963.12元,许华良放弃107963.12元,余款100000元由第三人程学波担保偿付;此款由程学波于2019年1月7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80000元由程学波自2019年1月始,每月25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止。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蔡劳人仲裁字[2017]第138-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利军

审判员  蔡胜利

审判员  余顺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