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81财保36号申请人贾某某。被申请人潘某某。申请人贾赵君与被申请人潘建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万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贾赵君以其所有的鲁****V5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贾赵君提供担保的鲁****V5号汽车一辆;
二、保全被申请人潘某某名下40000元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允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