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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2民初211号之一

新乡市布克贸易有限公司、汉川市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乡市布克贸易有限公司;汉川市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正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2民初211号之一

申请人:新乡市布克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MA3X9EP33X,住所地新乡市道清路**。

法定代表人:孟玲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汉川市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379430624,,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华严农场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永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黄正波,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申请人新乡市布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川市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布克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网络财产查控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汉川市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正波名下280000元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市布克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汉川市诚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正波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代

书记员  曹纪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