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苏0684执3843号
申请执行人:李慧
被执行人:王飞申请执行人李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合计6282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李慧于2018年11月20日前来本院说明:2018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王飞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58000元,剩余钱款申请执行人放弃,双方债权债务已清。至此,申请执行人李慧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苏0684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的请求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