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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881刑初378号

王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881刑初37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辉,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国市。被告人王辉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逮捕,同年1月9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海清,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8〕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辉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辉及其辩护人张海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初,被告人王辉以为被害人黄竹生介绍女朋友为名,使用自己的微信小号添加被害人黄竹生为微信好友,化名“程涵”与被害人黄竹生微信聊天,谎称自己是王辉给其介绍的女朋友,同意与被害人黄竹生谈恋爱,被害人黄竹生遂信以为真。后被告人王辉使用“程涵”的虚假身份,编造家人出车祸、家人生病住院、买衣服等理由先后从被害人黄竹生处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77946元。上述赃款被被告人王辉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消费挥霍。

被告人王辉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有积极还款的意愿,于案发前归还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又转款人民币3500元给被害人;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受高利贷等非法债务的困扰,其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触犯了刑法;4、被告人认罪、悔罪;5、本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系同一村民组村民,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全部退赔,被告人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6、被告人本人文化程度不高,老婆怀着二胎;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王辉从轻处罚,让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尽一个父亲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初,被告人王辉以为被害人黄竹生介绍女朋友为名,使用自己的微信小号添加被害人黄竹生为微信好友,化名“程涵”与被害人黄竹生微信聊天,谎称自己是王辉给其介绍的女朋友,同意与被害人黄竹生谈恋爱,被害人黄竹生遂信以为真。后被告人王辉使用“程涵”的虚假身份,编造家人出车祸、家人生病住院、买衣服等理由先后从被害人黄竹生处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77946元。上述赃款被被告人王辉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消费挥霍。另查明:公安机关对该案的立案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辉于同年10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归还被害人黄竹生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辉及其亲属已退赔被害人黄竹生剩余经济损失人民币72946元,被害人黄竹生对被告人王辉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黄竹生的陈述,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微信账号情况、微信交易记录情况,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信用卡资金流水清单、信用卡财务明细、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2946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辉诈骗数额问题,经查,被告人王辉在案发前已归还给被害人黄竹生人民币5000元,在具体认定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故对被告人王辉在案发前已归还给被害人黄竹生的人民币5000元予以扣除。

被告人王辉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其当庭自愿认罪,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阮成霞

人民陪审员  张保良

人民陪审员  肖道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