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住山西省左权县。
被执行人:王某,住山西省晋中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0240000.18元和迟延履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41800元、执行费107640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春生
审判员 崔天寿
审判员 焦林平
二○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