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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执1157号

张明德、孟津县城关镇上店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张明德;孟津县城关镇上店社区居民委员会;李周娃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2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德,曾用名李志愿,男,汉族,1951年2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

委托代理人:李翠玲,女,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孟津县城关镇上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孟津县城关镇上店村。法定代表人朱小高,任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遂芳,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周娃,男,汉族,1961年1月3日出生,住孟津县。本院在执行张明德诉李周娃、孟津县城关镇上店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孟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2执115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王景博

审判员  杨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龙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