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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财保4号

毛成明、四川过家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毛成明;四川过家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财保4号

申请人:毛成明,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被

申请人:四川过家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刚。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负责人:郭家骝。 申请人毛成明以装修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过家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毛成明为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过家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支行的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80000元(账号:12×××46)。冻结期限一年,从冻结之日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毛成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伏治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凤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