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2民初12660号
原告:彭永通,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钟候云,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彭永通与被告钟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永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候云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永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钟候云归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0.6%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钟候云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彭永通借款。2013年2月8日,钟候云借去现金1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现经多次催讨,钟候云至今未归还款项。 钟候云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8日,钟候云向彭永通借款13000元,并由钟候云出具借条一份。 上述事实,有彭永通的陈述及彭永通提供的借条原件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钟候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彭永通与钟候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彭永通可要求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经催讨,钟候云仍未归还借款,显属不当,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约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彭永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钟候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彭永通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0.6%计算,自2018年12月1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钟候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金 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理
书记员 李苹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