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6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徐铁旦,男。
被执行人:王怀中,男。
被执行人:王付浩,男。
被执行人:王余涛,男。在执行徐铁旦与王怀中、王付浩、王余涛劳务纠纷一案中,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6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铁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余涛、王怀中、王付浩采取以下措施:1、2018年1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多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王付浩名下有两辆车,已依法进行查封,暂无法处置;3、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4、通过传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徐铁旦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徐铁旦该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徐铁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06执10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游俊豪
审判员 吴锦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谢亚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