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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财保66号

王广朝、侯国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广朝;侯国增;李海平;宋银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财保66号

申请人:王广朝,男,汉族,1981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周,安阳市林州博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侯国增,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生,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李海平,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生,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宋银秋,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生,住林州。申请人王广朝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国增、李海平、宋银秋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20602390057530991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广朝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国增、李海平、宋银秋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受理费370元,由申请人王广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牛朝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