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2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吴远本,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申请执行人曹祥兵,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被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一冶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宋占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法定代表人俞亚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20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2018)鄂02民终190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13126.96元(含工程款989828.9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本案执行费122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梅
人民陪审员 胡曙英
人民陪审员 童清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 炜 来源:百度“”